2022一2023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一、境外展会项目
(一)境外展览会
1.展位费补贴
支持内容 |
标准/定额(元) |
展位费 (A 类) |
20000 |
展位费 (B类) |
15000 |
“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一国一策8 个重点市场及金砖国家 |
24000/18000 |
原境外展会改为线上举办或远程参展 |
10000 |
说明:
(1) 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或经过市商务局备案确认的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一带一路”9 个重点国家包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伊朗、斯里兰卡;“一国一策”8 个重点市场包括:日本、菲律宾、德国、马来西亚、印尼、英国印度、俄罗斯;金砖国家: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
(3)展位费支持标准为:每个企业每个展会定额扶持 1个展位,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 9 平方米。非洲、中美洲国家和地区展位费补助标准按 B类执行。参加我市“一带一路”9 个重点市场、“一国一策”8 个重点市场及金砖国家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 20%。
(4)企业须派出参展人员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
(5)展位费实际支出高于 1万元但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持。
(6)原境外展会改为线上举办或远程参展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每个线上展会定额扶持 1万元,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
(7)因受疫情影响,原定展会未举办的汇款单和发票可以延用。
(8)境外展览会须在展览会结束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线下展会项目填报“参加国际性展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补助”。线上展会项目填报“线上展会”,金额填报在“其他费用”。项目名称按照“时间、国别、城市、展会全称”填报,如“2022年1月美国拉斯维加斯建材展”。
2.参展人员费用补贴
支持内容 |
标准/定额(元)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A类) |
8000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B 类,不含港澳) |
4000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港澳) |
2000 |
说明:
(1)“A 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 (不含港澳)。
(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境外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给予补助。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该类项目填报“参加国际性展会”,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金额填在“其它费用”。
(3)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为: 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1人定额标准为 0.8万元、0.4万元或 0.2万元。非洲、中美洲国家和地区人员费用补助标准按 A 类执行。
(4)经市商务局备案确认的开拓国际市场团组。组团单位须具备本市独立法人资格,本市参加企业达 10 家及以上(不含组织单位),组团单位须先于出行日期一个月提交事前备案表 (附件5)。参团人员费用补助标准参照第 (3)条,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 2人
(5)参展/参团人员费用须在展览会结束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
(二)境外区域品牌展 (精品厦门/品牌厦门)
1.展位费补助
支持内容 |
标准(元) |
展位费 (A类) |
24000/展位 |
展位费 (B类) |
18000/展位 |
说明:
(1)“A 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展位费按举办地标准上浮 20%予以补助,不超过 4个展位。
(2)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参加国际性展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补助”,项目名称填报要求同境外展览会。
(3)本标准适用于参加我市组织的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企业。
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参 |
定额 (元) |
人数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2 个展位及以下) |
8000/4000/2000 |
不超过2人 |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2 个展位以上) |
8000/4000/2000 |
不超过4人 |
说明:
(1)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2)参展人员费用按展会举办国家或地区参展人员补助标准予以补助,2个展位 (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 2人,2个展位以上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 4 人: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全程参展认定标准与境外展览会一致。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参加国际性展会”,金额填在“其它费用”,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
(4)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企和新能源汽车企业。
3.展品运费补贴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标准 |
最高限额 (元) |
公共区域租金 |
按实补助 |
800000 |
其他公共费用 |
3000/展位 |
说明:
(1)展品运费补助指对企业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展品运费及回运费给予补助。
(2)展品运费补助标准为企业参展实际发生展品运费的 50%。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参加国际性展会”,项目名称填报为“***展展品运费补助”,金额填在“其它费用”
(4)本项补助仅适用于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
4.境外区域品牌展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标准 |
最高限额 (元) |
公共区域租金 |
按实补助 |
800000 |
其他公共费用 |
3000/展位 |
说明:
(1) 承办单位公共费用指区域品牌展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等。
(2) 公共费用支持标准为: 公共区域租金按实补助但不得高于该展会我市参展企业展位平均价格,其他公共费用按 3000 元/展位予以补助。公共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且不高于公共费用实际发生额。
(3) 承办单位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公共展位及承办单位展位不计入展位规模计算公共费用。
(4)此项补助由承办单位提交申请,不计入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该类项目填报“组织国际性展会”,项目名称按照“**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填报,如“香港 2022 年 10月环球资源品质生活展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金额填报在“其他费用”
(三)大型外贸转内销展会
1.展位费补助
支持内容 |
标准 (元) |
展位费 |
24000/展位 |
展位费(政府主导组织) |
全额 |
说明:
(1)对企业参加经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外贸转内销展会展位费按 A 类区域品牌展展位费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
(2)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参加国内展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项目名称按照“时间、展会全称”填报,如“2022年7月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
(3) 本标准仅适用于参加我市组织的外贸转内销展会的企业。
2.外贸转内销展会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标准 |
最高限额( |
公共费用 |
3000/展位 |
200000 |
公共费用(政府主导组织) |
全额 |
最高限额( |
说明:
(1).承办单位公共费用指外贸转内销展会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等。
(2).公共费用支持标准为: 按 3000 元/展位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且不高于公共费用实际发生额。对政府主导组织的展会的公共布展费给予全额补助。
(3).此项补助由承办单位提交申请。该类项目填报“组织国际性展会”,项目名称按照“**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填报,金额填报在“其他费用”
二、企业宣传推介项目 (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元) |
运用电子商务平台 |
/ |
12000 |
说明:
(1)、支持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 (阿里巴巴、环球资源、GoogleAds、中国制造、环球市场、米奥会展E路通、贸发网、e展网、indiegogo、网上广交会、Amoy Brand)推广本企业产品,非推广本企业产品的不子支持:只支持平台推广费用,不支持排名等其他费用单个平台定额补助 1.2万元,实际支出高于 1万低于定额补助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持。该类项目填报外经贸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宣传推介”。项目名称按照“运用电子商务平台 (平台名称)”填报。
(2)、按年度计费的平台,新备案企业从备案登记之日起,合同服务时间要达到 6个月,少于6个月的不予扶持。
(3)、网上广交会项目填报产业扶持资金系统“企业宣传推介项目”
(4)、电子商务平台须在项目完成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
三、国际营销网络项目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元) |
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 |
50% |
100000
|
长期外派技术人员及营销人员费用补助 |
50% |
说明:
(1).支持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进驻批发中心(商品城、展示中心、大型超市)等形式扩大国际营销网络,对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按 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长期外派(指连续在境外停留30 天及以上)营销、技术人员费用按我国驻外管理技术人员标准(930 美元/月)给予50%的补助,每年每个网点上述两项费用补助合计封顶 10 万元。
(2).场所租赁租期不少于 6 个月,同一场所的购置费用仅支持一次。
(3).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须于签订合同、实际支付购置或租赁费用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扶持。
四、小微企业统保项目
支持内容 |
支持标准 |
小规模出口企业基本风险统保保费 |
全额 |
说明;该项补助由出口信保厦门分公司统一申报。
五、其他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境外商标注册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元) |
境外商标注册 |
50% |
20000 |
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 |
50% |
50000 |
说明:
(1).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仅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
(2).每种产品在同一个国别(地区) 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3).境外商标注册和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4).境外商标注册须在项目完成(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境外商标注册及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项目填报“境外商标注册”。项目名称按照“国别或地区、注册商标”填报,如“美国注册商标”。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5),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须于签订合同、实际支付购买费用并获得商标使用权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不论购买几个商标使用权,支持总额不超过 5万元。关联企业交易不予支持。